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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4-12-06 09:36:04 阅读量:1042

一.公司设立阶段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

含义:发起人对公司资本的充实负有担保责任。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发起设立一家公司,甲以一套设备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发现该设备的实际价值远低于章程所定价值,此时乙和丙要和甲一起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有类似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含义: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些债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设立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筹备公司过程中的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员工工资等。例如,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过程中租赁了办公场地,签订了租赁合同,若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发起人需要共同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发起人要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含义: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起人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重大疏忽没有审查合同条款,导致公司成立后承担了不合理的高额债务,发起人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的责任

1.对股东的责任

含义:发起人如果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司设立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误导投资者,要对受到损害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招股说明书中夸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致使股东基于错误信息购买股份而遭受损失,发起人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

含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发起人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苏州注册公司,苏州代办营业执照,苏州工商注册,苏州代理公司注册,苏州代理记账公司